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德阳市武术协会,简称︰德阳武协。英文译名︰Deyang Martial Arts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德阳市四县一区广大武术工作者和爱好者,自愿组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团结全市武术工作者和爱好者,坚持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体育方针﹑政策﹑贯彻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继承和发扬优秀传統文化,不断探索﹑研究武术工作特点及规律,大力普及群众性武术活动,增強人民体质;努力提高竞技武术运动水平,培养武术后备人才。加強树立良好的武德武风,为发展和繁荣全市武术事业积极开展工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德阳市体育局、德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德阳市体育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武术运动的方针﹑政策;提出我市武术运动的远景规划﹑发展战略及改革措施;
﹙二﹚ 继承和发扬中华武术优秀传统文化,宣传和推动群众武术运动的开展,大力发展武术事业;
﹙三﹚ 协助主管单位加強对武馆﹑校﹑站﹑中心﹑俱乐部的指导和管理;
﹙四﹚ 协助主管单位,举﹙承﹚办省﹑市及全国性武术活动;
﹙五﹚ 协助主管单位,建立全市武术训练网络,完善训练体制,促进武术运动的开展及技术水平的提高;
﹙六﹚ 通过武术活动的开展,向广大武术工作者和爱好者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教育,培养良好的武德武风和奋勇进取﹑顽強拼博﹑团结友爱﹑遵纪守法的优良品德;
﹙七﹚ 协助主管单位,组建德阳市武术代表队,参加省及全国赛事﹑并做好后勤服务工作;
﹙八﹚ 受业务主管单位委托,承担武术专业人员技术等级及组织实施《中国武术段位制》推广工作;
﹙九﹚ 组织和协调武术运动的科研和学术交流活动,积极开展武术挖掘整理工作,组织撰写地方武术的发展史;
﹙十﹚ 组织武术运动专业技术骨干和后备人才培训的推广工作;
﹙十一﹚ 组织武术工作评优活动;
﹙十二﹚ 密切与省﹑市及全国各武术组织加强联系,并积极组织参加开展武术交流及武术比赛;
﹙十三﹚ 认真贯彻落实中国武术协会及四川省武术协会对武术发展的精神指示。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
﹙一﹚ 德阳市武术协会单位会员;
﹙二﹚ 德阳市武术协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条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热爱武术,有良好的武风﹑武德修养;
﹙四﹚ 在习武的经历﹑武术理论研究﹑训练﹑竞赛﹑宣传﹑社会活动等某些方面具有一定专长,并有较好的社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单位会员申请或个人申请需书面提交申请书;
﹙二﹚ 单位会员须提交有效证明及主要负责人简历;
﹙三﹚ 个人会员提交简历和所在单位鉴定意见;
﹙四﹚单位会员申请或个人需填写相应申清表;
﹙五﹚单位会员须经市武协理事会审查,个人会员需经本协会办公室审査,会员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即成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由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具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六﹚ 个人会员经培训考核合格者,可获得有关技术性合格证书的权利; (七) 有以本会单位或个人会员名义参加所在地﹑所在单位武术组织举行的活动权;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一切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一切合法权益;
﹙三﹚ 努力完成本会的工作仼务;
﹙四﹚ 按规定自愿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办公室,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满四年应交纳下一届会费、如不交纳视为自动退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个人会员,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严重违反本 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业、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德阳市体育局审查并经德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德阳市体育局审查并经德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投票表决通过,报德阳市体育局审查并经德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査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协会或委托他人出席各项会议及活动;
﹙五﹚代表本协会或委托他人向有关方面发布本会重要信息。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条 本协会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应按相关规定设立党组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财政拨款; ﹙﹙二﹚ 会费;
﹙三﹚ 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武术活动或服务的有关经费收入;
﹙四﹚ 捐赠或资助;
﹙五﹚ 其它合法性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俢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德阳市体育局审查同意,并报德阳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德阳市体育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德阳市体育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德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6年11月18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